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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家P2P平台与金交所合作 大标终有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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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全国第一家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成立,金交所在我国已有近7年的历史。金交所在成立之初,大多为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服务。随着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金交所在P2P网贷行业受到了极大的关注。《暂行办法》使以往开展大额标的业务的P2P网贷平台面临合规性挑战,而金交所由于对交易金额没有明确限制,恰好可能化解这类P2P网贷平台面临的难题。笔者发现,市场已有不少P2P网贷平台积极布局,与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那么,金交所是否能成为P2P网贷平台大标的归宿呢?
一、金融资产交易所现状
我国主要有五类金融交易所,分别是证券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产权交易所。本文介绍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指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共有40家金交所,分布在20个省市,其主营业务有:基础资产交易(金融国有资产、不良金融资产、私   募股权、委托债权投资、应收账款等)、权益资产交易(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商业票据收益权等)、信息提供和发布(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服务等)。
从产品资金规模来看,金交所单个产品的规模差距非常大,小规模产品的金额不到百万元,起投金额为数千元,大规模产品的金额上亿元。从产品的期限来看,金交所产品的期限总体偏长,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的产品占比较大,超短期产品和2年以上产品也时时出现。从预期年化收益率来看,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普遍在5%-7%之间,处于传统金融市场的中等水平。


表1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合作互金平台概况


资料来源:盈灿咨询

注:表格按金交所注册成立时间排序,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均属本文所指的金交所
二、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会员制度
金交所实行会员制度,会员根据其所属类别,依据相关规则开展业务。各家金交所对会员类别的划分略有不同,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交易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特约类会员。可以看出,金交所主要服务于机构会员,仅少量金交所给予个人投资者交易类会员权限。按照本文划分,P2P网贷平台属于交易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


各金交所的入会规则大致相同,需要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提供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相关业务资质、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等证件,并且要求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少部分金交所对机构的实缴资本还有要求。个人入会相对简单,个人投资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开户时要求实名制。
(2)典型业务流程
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大多涉及到债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定向融资计划等业务类型。图1为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典型业务流程。
P2P网贷平台作为产品的发行人,扮演的是承   销商的角色。由于金交所实行会员制,融资方大多不是会员,这时需要P2P网贷平台(交易类会员)来负责产品的推荐与发行。值得一提的是,融资方和发行人的关系显得比较复杂。融资方既可以是P2P网贷平台所属母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也可以是合作的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还可以是直接的借款人。


图1 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典型业务流程


资料来源:盈灿咨询

三、P2P网贷平台参与金交所业务的途径
(1)成为金交所股东
成为金交所的股东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参与金交所业务最直接的方式。从金交所股权结构来看,绝大多数早期的金交所有国资背景股东,现阶段国资背景股东仍是金交所的主流。同时,笔者发现,也有部分近期成立的金交所开始不再引入国资背景股东。
自2014年底,蚂蚁金服成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创始股东以来,互联网金融平台频频布局金交所业务,百度、阿里、京东等均是金交所股东。在P2P网贷平台中,开鑫贷是最先布局金交所的平台之一。2016年8月,开鑫贷等四家机构联合出资设立了江苏省首家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江苏金开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并成功推出多款产品。开鑫贷成立金交所,反映了部分网贷平台已经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业务调整,后期其资产端方面很大可能也将有变动。
(2)成为金交所会员
成为金交所会员则是P2P网贷平台现阶段与金交所合作最普遍的方式。金交所早期的会员多是银行、信托、国有企业、小贷公司等。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逐渐壮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成为部分金交所重要的会员。早在2015年,就有P2P网贷平台成为了金交所会员。在今年,更是有一批P2P网贷平台陆续成为金交所会员。
四、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优势和面临的挑战
(1)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优势
8月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是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催化剂。《暂行办法》发布以后,大部分平台开始着手转型,减少大额标的的发布数量。但是,在平台抢滩资产端的时代,放弃掉已经拓展好的渠道,不再服务部分有大额资金需求的优质借款人,对平台来说不是易事。P2P网贷平台可以对接金交所,将大额业务放在金交所上进行交易,来实现业务的合规化。
(2)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将面临的挑战
早在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俗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俗称37号文),来规范金交所的行为。


37号文件明确规定“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该项条例变相提高了投资人的起投金额。“小散”不再是主要投资人群,机构投资人和高净值投资人成为这类产品的目标客户,部分P2P网贷平台的客户构成将面临挑战。
同时,还可以看到37号文件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成立金交所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可以推测,金交所的数量并不会出现爆发式增长。因此,P2P网贷平台想要成为金交所股东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金交所在接收会员时也显得较为谨慎,上市系、国资系、风投系是金交所的首选,小而美的P2P网贷平台,一时间可能难以成为金交所会员。
总结
《暂行办法》出   台以后,P2P网贷平台的大额标的该何去何从一直都是市场关注的话题。与金交所合作,成为了P2P网贷平台转型路径中实现可能性较大的一种方式。现阶段,已有几十家P2P网贷平台以股东或会员身份,与金交所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在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的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展开全方位合作。至于,金交所能否成为P2P网贷平台大额标的业务的归宿?笔者认为,监管部门的态度将成为重要因素。就目前来说,这种合作模式仍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探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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